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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标准确定

来源:   录入时间:07-08-26 10:23:17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或承租直管公房面积按规定换算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2.住宅产权调换:若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增加异地安置地段等级差(鹤林新城安置地增加30%、丞相坑安置地增加25%、凤湖安置地增加10%)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标准房型安置。

  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平方米。另外,凤湖安置地、丞相坑安置地提供105、120、135平方米房型(上述三种房型由不高于90平方米房型组合而成)。被拆迁人选择凤湖安置地、丞相坑安置地安置房增加异地安置地段等级差面积后,可安置面积超过135平方米房型,或者选择鹤林新城安置房增加异地安置地段等级差面积后,可安置面积超过90平方米房型的,可分房型安置,原则上应从面积大的房型分起。分房型安置的,只享受一次上靠、上调。

  3.营业性用房的拆迁补偿

  (1)被拆迁人持有营业性用房证件(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补偿。

  (2)拆迁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房屋,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认定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补偿。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巷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沿街巷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其余20%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补偿,但搬迁奖励和货币补贴可按营业性用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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