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期内搬运财物累计赔偿限额30万。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10000元; 二、第三者责任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10万元。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按照下列办法计算赔偿: 一、造成搬运财物的损失: (1)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2)财产全部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财产部分损失时,按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赔偿,但均以不超过损失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造成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1)人身死亡或全身瘫痪(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按司法或仲裁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赔偿责任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规定赔偿,但每人不超过5万元。 (2)因伤治疗的合理医药费用,保险人只负责费用的80%。以上两项累计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 (3)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八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以不超过每次赔偿限额为限。 第九条 在保险期内发生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其累计赔偿限额相应减少,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