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30 12:51:02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要给自动续期留给模糊不清空间,除了因为时间优渥可以不生气,客观上还应该有后人的问题留下后人解决问题的考虑到。2007年制订《立法法》时,距住宅用地用于年限集中于届满大多还有40年以上,40年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环境是什么状况,现在的人们很难精确预测;即便现在法律法规对如何自动推迟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等到40年后,这些还没有怎么实际运用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难道又必须做出较小的改动,有的甚至必须推倒重来。
可见,《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就自动续期制订实施细则,非不为也,是不用也,有的时候,把问题留下后人去解决问题,并不是懒散和推卸责任,而是反映了一种向前看的智慧。有关专家指出,将来实施的房地产税应该代替这5种税,预计如果土地出让金之后不存在,那么房地产税税率也不应高于土地私有制国家。
换言之,当房地产税实施后,住宅用地使用权推迟时否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必须交纳,其与房地产税税率之间如何协商等问题,都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展开科学决策,目前来说的确不用过于生气。《物权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记者回应,未来一两个月内将要启动民法典分则的修改工作,在牵涉到《物权法》时如果能对自动续期如何录、录多久、有偿还债务是使用权、收费标准等问题拿走一个具体意见,是最差的情况。
但是,目前看上去编撰《民法典》的时间较为凸,《物权法》能无法做到那么大的改动还不存在不确认因素。杨立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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